三名行凶者陈文乐(案发当时33岁)、梁胜祖(案发当时26岁)及梁伟伦(案发当时19岁)出庭应讯时,其中一人听到控方述说女受害人被虐打的情况后,竟然发出嘻笑声。香港法官阮云道于2000年12月6日判案时形容:“被告丧心病狂、残忍、冷酷无情、堕落、暴力及恶毒,并非人类对待人类所能做出的行为。”
2000年12月6日,陪审团以六比一大多数作出裁定,三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误杀罪名成立。法官阮云道决定以最严厉的判刑,判处3人终身监禁。2003年,该案件被香港人选为历来最轰动案件中第四位,仅次于1982年的雨夜屠夫、1974年跑马地纸盒藏尸案、及1992年至1993年的屯门色魔案。此案件于2000年被改编成电影《人头豆腐汤》(There Is a Secret in My Soup)、2001年《烹尸之丧尽天良》。
女死者樊敏仪在1999年4月中遇害,当时她年仅23岁,欠下首被告陈文乐一笔债款未还。主控官指出,1999年3月17日,陈文乐指使梁胜祖和梁伟伦,从樊某的住所强行将她带走,带到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三楼陈的住所内囚禁。死者在禁锢期间,先后被3名被告拳打脚踢,10多天后,樊某终因不堪虐待死亡。死者死后,被告3人将尸体肢解,将头颅烹煮后再放入一个公仔软垫内,其余部分弃置在区内垃圾箱,残骸已被运往垃圾堆填区。
警方在案发后一个月得知可能有人被害,入屋调查,仅在檐篷外寻获一个装有腐臭内脏的胶袋,又在屋内一个Hello Kitty公仔软垫内,找到一个头颅骨,至于其他肢体,相信已被人当作垃圾丢弃。法医官不能确定死亡原因。
21岁,在1999年3月17日至4月中旬,将案中任职舞女的死者樊敏仪(23岁),禁锢在尖沙咀加连威老道31号一个单位,然后将她毒打致死。被告为了毁尸灭迹,将尸体放血后再碎尸,肉身、内脏及头遭烹熟,然后弃置在不同地方;头部更被缝合在HelloKitty公仔内,尸身及内脏则遭弃置。
死者惨遭毒打火烧灌油。据控方特赦证人、即案中第3被告的15岁女朋友在庭上作供,指女受害人被禁锢期间,几乎每天都被毒打,被打至头颅出血。而第3被告梁伟伦曾连续向樊身体踢了50下;及又见他与第2被告梁胜祖用火机烧饮管,将熔液滴在樊女脚背,以致她严重灼伤;而为了不让死者撕开结痂,梁伟伦将樊女双手绑在天花板一个架上。
女证人又供称,有人曾灌受害人饮生油;有人用木棍在她的伤口上下擦,女证人亦将辣椒油倒在受害人伤口上。第2被告梁胜祖又向受害人小解,将尿液射在受害人口中。到了禁锢后期某一个晚上,发现樊女在厕所内奄奄一息,首被告陈文乐用火机烧她小腿,见她尚有反应,女证人于是未有留意。死者被杀后遭放血碎尸。
女证人又指,樊女死后,3名被告将其放血碎尸;肉身、内脏和头颅均遭烹熟,当时她还被吩咐煮面吃;女证人与第3被告梁伟伦,曾先后3次将藏有死者尸身的垃圾胶袋,放进垃圾车内弃置。 其后邻居由于不堪恶臭,决定报警;警方于1999年5月26日联同法医官到现场调查,并于檐篷发现一袋载有心脏、肝肠及肺部的白色胶袋;根据次被告向警方表示,由于警方曾到上址调查一宗强奸案,为恐被发揭发命案,3人遂于慌忙下将胶袋弃于檐篷。
法官审阅过三名被告的精神及心理报告后,总括三人均有精神变态倾向,在精神不稳情况下犯案,对于公众构成高度危险,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判处三人终身监禁,至少服刑二十年。
香港警方在1999年5月26日首先拘捕陈文乐,翌日再拘捕梁胜祖,而梁伟伦则于内地落网,2000年3月底被遣送返港。
梁胜祖向警方指出,是陈文乐锯死者的头颅,梁伟伦更指出陈文乐是黑社会 “和胜堂”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