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一家海底捞门店,有个男童在家长继续“海聊”的时候离开包间去大厅玩耍,结果被一名海底捞男服务员带到另一个没人的包间里实施了猥亵。最终,刘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6年夏天的一天,男童小军(化名)在父母的带领下,到海底捞在北京的一家门店的包厢参加朋友聚餐。吃完饭,大人们继续在包厢里聊天,小军觉得无聊,就离开父母吃饭的包厢去玩耍。
据了解,当时小军的父母觉得孩子也不算太小了,就没太在意。但过了一会儿,孩子回到包厢,情绪低落。小军的父母看出孩子情绪不好,但也没多想,猜测孩子是困了,于是结束聚餐带着孩子开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小军告诉父母,他一个人离开包厢后,被一位男服务员带到一个包厢内猥亵。
听完孩子的讲述后小军父母马上就报了警。警方在当天就控制了猥亵男童的海底捞服务员。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出生于1996年,来自湖南临湘市,只有初中文化。
2016年底,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将刘某以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庭审时,刘某当庭认罪。来自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后果相对较小,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法庭对刘某从轻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