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某影楼签订产品预约单后,影楼迟迟未通知客户张先生拍摄时间。后来,张先生与妻子离婚,已无拍摄结婚照的必要,而该影楼不同意退预约金。面对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产品预约单,预约金该怎么退?
去年5月,城中区某影楼在五星商业步行街搞促销活动。当时,销售人员热情地向张先生推销产品,他便与该影楼签订了一份产品预约单。按照约定,影楼负责拍照,并提供男女各3套服装及制作相册。张先生现场交了2088元定金。
张先生表示,当时影楼工作人员告诉他,目前缺少男士服装,但保证在去年8月前准备完毕,并通知其去年8月拍摄。直到去年12月,他已与妻子离婚,该影楼都未与其联系。由于已经没有拍摄结婚照的必要,他要求影楼全额退款。该影楼不同意,建议他向亲戚或朋友转让预约单。无奈之下,他只好向工商部门投诉。
城中区工商分局柳侯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向该影楼了解情况。影楼方面称,拍摄用的男士服装一直都有,不存在因男士服装不到位导致未按时拍摄的情况。而且,在产品预约单中未明确注明拍摄时间,但注明了拍摄时间采用预约制,只要消费者提前几天预约,影楼随时可以为消费者拍摄。张先生一直未与影楼预约拍摄时间,现单方面要求解除拍摄合同,影楼无法同意该要求。此外,影楼负责人表示,预约单签约成功后,影楼向销售人员发放了销售提成,而该销售人员早已离职,如全额退款,影楼方面损失较大。
工商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因张先生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影楼因服装不到位导致结婚照无法拍摄,若其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又由于双方在产品预约单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8日,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考虑到张先生的实际情况,影楼扣除合同金额20%的定金和合同金额10%作为影楼方面的损失赔偿,剩余1441.6元退还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