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年前我们来到缅甸小城大其力,恰逢傣族“水灯节”的前夜。妇女们坐在屋檐下,忙着做水灯。男人们却迫不及待地敲锣打鼓,舞动犄角高翘的纸扎水牛,在街上四处欢庆。身穿黄色袈裟的小沙弥,手里捧着水灯和各种供品,排队走向寺庙,向神灵祭拜。有趣的是当地的缅族人不过水灯节,而是过“小偷节”。
在这一天里,喜欢顺手牵羊的人,可以不再像平时那样担惊受怕。人们对于小偷也格外宽容,看见他们出入家门,故意拿走一些食物饮料和小东西,只是笑笑,若无其事。
我起初以为这或许是生活必需品匮乏的年月,人们相互间的一种精神调剂,或者是显示了缅族人性格的幽默。后来才知道,在中国的很多地方,早就有这种“仪式性的偷取”。
一般来说,是在每年元宵节这个普天同庆的日子,不仅州官能放烟火,也容许老百姓点灯,人们便“相偷为戏”。《魏书》中有关于“禁十五日相偷戏”的记载。而在崇祯八年刊行的《帝京景物略》里,则载有金元时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的文字。意思是说,在元宵佳节的三天里,不仅容许偷盗物品,甚至连妻女为人所窃都不以为忤。
明清时期,对于元宵节的“偷窃”行为,人们仍然采取十分宽容的态度。清初查嗣瑮的《燕京杂咏》中写道:“六街灯月影鳞鳞,踏遍长桥摸锁频,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门犹有放偷人”。原来,相偷为戏既然是一种大家参与的民间习俗,偷东西与放小偷,就成为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在火树银花、明月逐人的元宵节,人们并非为了彻底摆脱日常法度与礼典的规范,而只是故意挑逗这些约束,使得元宵节的“闹”愈加带来欢笑。
在太湖流域的许多水乡古镇,以前普遍有元宵节“偷青”的习俗。有的是偷取别人蔬菜园里几棵青菜,如果得到主人的谴责,被认为是一种吉兆。有的是特意偷取小葱,给孩子喂食,觉得这样孩子就能“聪(葱)明”。还有一些地方,妇女们在元宵节观看灯月“走三桥”,是为了免除百病。而偷摘人家的菜叶,拍打肩背,会更加有效。如果女子偷窃到了别人家的猪食盆,遭到主人诟骂,心里还会感到很高兴,因为这是生男孩的征兆。
这种在“元夕偷青者以受詈为祥,失者以不詈为吉”的习俗,并不是为了倡导偷窃,给偷窃罩上民俗的外衣,使之合法化、正当化。在特别的节庆日子里反常、非礼的行为,无论偷、骂或者放,都只是一种象征性的仪式,体现了人们的谐谑意趣和宽容情怀,是对自我封闭、以邻为壑的反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