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晚,家住株洲市石峰区的男子刘某某,在喝酒后产生与隔壁邻居家12周岁的幼女熊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晚22时左右,刘某某采取爬围墙、钻窗户的方式,潜入熊某某房间,趁熊某某熟睡之际,爬上了床。刘某某在亲熊某某额头时,熊某某惊醒并大叫呼救。刘某某遂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欲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刑法》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使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将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处较重的刑罚。